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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(稳增长政策—2022年7-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)申报工作的通知
2022-10-11 116 返回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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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(稳增长政策—2022年7-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)申报工作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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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申报指南.pdf

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(稳增长政策—2022年7-12月深港跨境水路运输补贴项目)申报指南





 

申报条件

(一)基础条件


1.在深圳市(含深汕特别合作区)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,已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并取得海关编码。

2。企业未被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,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,且在限制期内。

(二)专项条件

企业须在2022年7-12月期间通过水路运输对香港(含中转)实际发生进出口集装箱业务(已完成结关手续)。


备注:数据统计日期以结关状态对应的进出口(境)日期为准,本申报指南不适用我市重点企业。


(三)其他条件


1.企业须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》(简称《报关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》(简称《备案清单》)中列明的“境内收/发货人”。

2.企业须通过中国(深圳)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送数据,

并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出口集装箱结关手续:

(1)2022年7-9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在2022年10月15日前完成结关手续。

(2)2022年10-12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应在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结关手续。

    3.如企业未通过中国(深圳)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报关申报,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(深圳)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补充报送相关数据:

(1)2022年7-9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当在2022年10月18日前完成数据补充报送。

(2)2022年10-12月期间企业发生的进出口集装箱应当在2023年1月18日前完成数据补充报送。

(3)企业公示清单发布后,将不再受理数据补录申请。

4.集装箱实际装卸船为国际航行船舶的,如为货物进口的,企业《报关单》《备案清单》“经停港”或“启运国(地区)”须为中国香港,“进境关别”为深圳市区域。如为货物出口的,企业《报关单》《备案清单》“指运港”或“运抵国(地区)”须为中国香港,“出境关别”为深圳市区域。

5.集装箱实际装卸船为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且为深港直航运输的,企业《报关单》《备案清单》中“进/出境关别”须为深圳市区域。


如申报中有任何政策盲点,欢迎后台随时咨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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